一、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和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并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是:
(一) 本人申请。入党要坚持自愿原则,来不得半点勉强,更不能强迫。由申请人向本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汇报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直系亲属、社会关系等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态度,在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今后的决心和努力方向等。写入党申请书,必须对党忠诚老实,不能有半点虚假和隐瞒,特别是谈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时,一定要联系自己的实际,谈切身体会,不能只停留在讲抽象大道理上。
(二) 培养、教育、考察。党组织接受申请书时,要与申请人谈话,肯定其行动,鼓励其更自觉地向党组织靠拢。申请入党的同志经过党组织一段时间的培养、了解,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人,经过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三) 对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党组织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积极分子必须参加业余党校的短期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四) 团组织“推优”。团组织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和基层团委书记由上—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党组织接到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后应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条件成熟的优秀团员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对条件尚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五) 申请入党的学生应经常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一般每季度一次,书面、口头均可,以便党组织了解自己的思想情况,求得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别提出培养意见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六)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七)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调查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还应组织座谈会或进行民意测验,并征求班主任(或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和主要任课教师的意见,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平时表现。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八)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发展对象,起草支部意见,并整理其有关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集中培训记录、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思想汇报、自传、政审材料、团支部“推优”材料、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学习成绩等),一并报上一级基层党委或党总支审查。
(九) 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认真审查所有材料,确认其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后,向校组织部汇报。较大院校的党委已将发展学生党员的审批权授予二级单位党委或党总支。
(十) 院党委审批同意后,发放《入党志愿书》。
(十一)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人党介绍人。介绍人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工作和生活表现以及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入党介绍人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负责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十二) 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本人表现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呈报上一级基层党委或党总支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报上级党委审批。
(十三) 谈话。上级党委收到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后,在审批前,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十四) 审批。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党委在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后,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并把审批结果通知报批的党支部。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十五)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也要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十六)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入党誓词在党章第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把一个入党积极分子接收为预备党员,只是接收党员工作的第一步,还应该做好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工作,帮助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转正的一般程序为:
(一)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一般再设若干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二)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一季度要有一次口头或书面的汇报。党组织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考察、鉴定,并将有关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中。
(三) 预备期满时,预备党员要主动写转正申请。在转正申请中要汇报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同学关系等方面的情况,要具体化,特别要针对党支部大会所提缺点,汇报一年来的改正情况。
(四) 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时应先听取本人申请、党小组意见,让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五)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的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的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六) 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党组织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等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